聚焦立法调研,传递行业声音 | 众韬知识产权参与《商标法》修改草案专题调研交流
2026年1月27日,法工委立法专家、领导莅临众韬知识产权调研交流《商标法修订草案》。众韬知识产权携 6 项针对性修改建议参会,与立法专家、领导们围绕草案核心条款展开深度研讨,以扎实的实务案例为支撑,就行业痛点问题充分发声,为商标法治完善注入专业力量。
本次调研交流聚焦《商标法修订草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实务难题,立法专家精准点出当前商标异议与无效程序、诉讼事实适用、惩戒尺度界定等领域的突出痛点。众韬知识产权团队带着多年一线服务积累的实践经验,针对 6 大核心议题逐一展开论证,每条建议均紧扣实务需求、兼具法理依据与可操作性:
一、优化程序理由分类,兼顾权利保护与秩序稳定
针对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理由分类问题,我们建议将 “不以使用为目的 + 欺骗和不正当手段”(第十八条)从绝对理由调整为相对理由,将 “地理标志”(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相对理由调整为绝对理由。会上,团队结合多起商标恶意注册维权案例,阐释了这一调整对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商标法律关系稳定性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诉讼新事实规则,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围绕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我们提出补充 “诉讼中新事实适用规则” 的建议,明确 “一般以被诉决定作出时事实为准,新事实足以改变结果的以判决时事实为准”。结合实务中引证商标权利无效等典型案例,我们详细说明原条款未明确新事实处理方式可能导致的裁判分歧,为解决司法实践难题提供了清晰路径。
三、细化惩戒条款表述,坚守过罚相当原则
针对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我们建议将惩戒情形限定为 “明知违反规定被驳回或无效后,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通过实际代理案例中遇到的主观性认定难题,论证了细化条款对避免过度追责、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四、划定代理机构责任边界,精准遏制恶意申请
对于草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我们提出增加 “曾被驳回或无效”“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 两个核心要件,明确商标代理机构的惩戒范围。结合行业内恶意代理典型案例,阐释了该修改对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主动纠错机制,强化公共利益保护
针对草案第四十九条,我们建议明确商标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符合无效情形的注册商标主动核查、及时宣告无效。通过多起违法注册商标清理案例,说明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弥补审查疏漏、高效维护公共利益的实践价值。
六、增设商标撤销情形,破解资源囤积难题
我们建议在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 “无正当理由占用大量商标资源不使用” 作为撤销法定情形。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商标囤积纠纷案例,详细论证了该条款对盘活商标资源、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为解决行业痛点提供了参考方案。
整场交流中,众韬知识产权团队以详实的案例、严谨的论证,将一线实务中的难点、痛点转化为有价值的立法建议,与专家及领导的深入探讨既拓宽了专业视野,也让建议更贴合实践需求。
作为始终深耕知识产权服务、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专业机构,众韬知识产权始终坚信,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未来,我们将持续发挥专业优势,立足实务、深耕细研,为推动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贡献更多专业力量,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