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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施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恶意商标注册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7月15日起施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恶意商标注册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6年5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128号令,公布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法规基本信息名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第128号公布:2026年5月25日施行:2026年7月15日废止:2021年第44号令(旧版同时废止)条文:共26条
 
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列入失信名单的核心条款
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中第(二)项专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
第八条第二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该条款涵盖三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一旦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即列入失信名单:
1.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主观上明知故犯,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
2. 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非正常专利申请指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3. 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如代理非正常申请、恶意注册、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不仅代理人受罚,机构也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什么算"较重行政处罚"
并非所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都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新办法第三条明确: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阶次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三、列入失信名单后的五大后果
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将面临以下管理措施:
1. 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5. 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与2021年旧版(第44号令)相比,新办法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以下值得关注的变化要点
变化一:程序更加规范新办法新增事前告知程序(第十三条)和异议复核程序(第十四条),拟列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复核成立的不予列入。
变化二:办案与信用监管协同新办法第十二条建立了办案机构与信用监管机构协同机制,办案机构认定违法行为后通报信用监管机构,由后者提出是否列入的意见。
变化三:信用修复单列旧版第十六至二十一条关于"满一年可申请提前移出"的具体程序被删除,改为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形成独立的信用修复制度。
变化四:第八条新增"商业贿赂"旧版不正当竞争条款仅列举"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新版新增"商业贿赂",进一步扩大了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失信情形范围。
 
五、"无主观故意"的除外保护
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知识产权侵权都必然上失信名单。判断时需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等因素。如果能证明无主观故意,可以不列入。
 
六、实务提示
对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避免故意侵权行为;规范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行为,不以非正常手段囤积、抢注;选择正规代理机构,防范代理行为风险。
对代理机构:新办法将"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明确列入失信名单,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申请材料,拒绝非正常申请委托,建立内部合规机制。
对权利人:发现他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一旦对方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将自动触发失信名单机制,形成更全面的维权震慑。
 
 
本办法全文共26条已于2026年6月16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施行日期:2026年7月15日
众韬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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