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1月1日施行《商标法》|注册商标不是 "误导公众的护身符"—— 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最高罚 5 倍!
新《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几年,媒体曝光了大量的心机商标(“误导公众”方式使用商标或注册商标)的产品,有些心机商标是没有注册成功的,有注册成功的“心机商标”都被国知局依职权宣告无效,依据条款主要是旧法《商标法》第10条1款(七)项;对应新商标是第 15 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但是,带有欺骗性商标≠“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
我们来拆解一下他们的不同:
第56条:"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动态判断,是使用管理范畴,看使用行为,管使用规范。
第15条:“带有欺骗性商标”不得注册使用,属于静态判断,这是授权管理,看标志本身,管注册准入。
但是两个维度有交叉,形成三种情形 ,详情如下:
注册商标本身可能带有欺骗性,企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实际使用中是客观事实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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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含产品名称、原料等特点
示例:"皇氏水牛贝贝"该商标第29类指定商品项目中并无"水牛奶",仅含普通肉、奶制品、腌制食品等,"水牛"二字易使公众对原料产生误认。2025年9月25日被国知局依职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对方仅就此提起复审,目前仍在审查中。


"皇氏水牛"指定商品限缩为仅"水牛奶"商品重新申请,商标中“水牛”原料特点和“水牛奶”商品一致,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企业又突出放大、搭配误导性宣传,使用即误导误导公众。
示例:高露洁"劲白/冰爽劲白"牙膏
"高露洁劲白"商标被国知局依职权宣告无效。相关牙膏备案功效仅为清洁、防龋,"劲白"二字暗示美白功效,与备案功效不符。


风险提示:国知局依职权宣告无效,专用权自始不存在;
注册商标本身没有问题,不违反禁用条款,但企业通过突出放大、搭配误导性宣传语等使用方式,导致误导公众。这是新法第五十六条最典型的适用场景。
示例:白象"多半"注册商标的方便面
"多半"二字本身可以注册,但包装突出"多半",搭配"大分量,倍满足"宣传语,而面饼仅比常规多约20克。国知局认定在使用中存在欺骗误导公众情形,2025年7月依职权宣告无效。
白象在30类注册“多半”商标及使用情形:


他人在其他类注册“多半”商标:

1、 查商标:是否含"手擀/手打/0添加/土/劲白/多半"等描述性、功效性、分量性、产地性词汇?
2、 查使用:包装是否把商标突出放大、当卖点?是否搭配"树上熟""大分量"等误导性宣传语?
3、有隐患:主动整改误导性文字,换包装、改宣传;即使商标属事实描述,也应去掉®、™,作描述性使用。
商标注册只是第一步,合法使用才是关键。
判断一个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 "误导公众",必须同时看两个维度:标志本身是否带有欺骗性(授权管理),以及使用行为是否误导公众(使用管理)。两个维度交叉,形成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注册商标不是 "误导公众的护身符",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不仅可能面临最高 5 倍的罚款,还可能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注册。
企业应当主动自查、规范使用,消费者也可以积极监督、依法举报。只有多方合力,才能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